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 号)有关要求,需要从优化准入服务、清理证明事项、推广业务网上办理等方面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大力简化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压缩了法定审批时限,优化代理记账审批服务体验;同时删除了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对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人员从业条件的要求。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业不再设置硬性门槛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即可,并由代理记账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业能力自主评价认定。二是拓宽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条件,“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人员可担任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2、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和审批新增的便民举措。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便民举措:一是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各项证明,由有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即可;二是大力压缩代理记账审批时限,在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将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时限从法定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到法定10个工作日。3、关于代理记账资格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中“告知承诺”有关做法的精神,明确由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有关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二是要求财政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并根据有关企业因违法受到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等开展重点检查。三是明确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要求财政部门按照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以书面承诺方式为主和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有关要求,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措施、充实监管力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要持续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强对重点检查对象的专项监管,并对其他部门移交以及公众举报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依法及时查处。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大力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对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学习,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理财、诚信执业的理念,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业务,每年按时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审备案资料。同时,代理记账机构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